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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宁律师
  • 所属律所:

    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702201210160974

  • 联系电话:

    15712721666

  • 联系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7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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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举证,证明与借款人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 什么情况下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0日 来源:青岛欠款律师
[导读]:  蒋春宁,青岛欠款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

 蒋春宁,青岛欠款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应如何举证,证明与借款人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比较严谨的做法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因为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可以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违约、担保人的担保、担保期限、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甚至发生争议时管辖法院等均做出具体的约定。


  但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却是:出借人仅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有的甚至连以上凭证都没有。此时,录音、录像、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甚至证人证言,常常也成为律师重点收集的证据。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除需出借人、借款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有一定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如现金、票据等。如被告提出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抗辩,并做出合理说明,法庭将审查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实践中,特别是借贷金额巨大时,出借人如无法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已交付借贷金额,单凭一张借条、欠条打官司,败诉风险将极大。







什么情况下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