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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宁律师
  • 所属律所:

    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702201210160974

  • 联系电话:

    15712721666

  • 联系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7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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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有哪些?借条无约定 主张借款期间利息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2日 来源:青岛欠款律师
[导读]:   蒋春宁,青岛欠款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蒋春宁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

  蒋春宁,青岛欠款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蒋春宁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借款合同纠纷有哪些?

由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常见的是民间借贷和向银行贷款。但是除了这两种纠纷以外,借款合同纠纷还有其他几种类型。为你介绍。



  一、什么是借款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借款合同纠纷有哪些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同业拆借纠纷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期限较短的借款合同的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纠纷。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承认了企业与企业间的借贷关系,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统称为民间借贷行为。


  4、民间借贷


  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在24%以内必须付,超过36%的部分无效。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是指在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是指在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是指因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







借条无约定 主张借款期间利息不支持

  3月17日,沙雅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马大山出示的借条上未载明是否给付利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鹏清偿原告马大山借款本金40000元,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马大山与赵...



  3月17日,沙雅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马大山出示的借条上未载明是否给付利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鹏清偿原告马大山借款本金40000元,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马大山与赵鹏相识多年,因为两人年龄相仿、很合的来,已是多年的铁哥们。2007年,两人共同开垦了一片荒地,经结算,赵鹏欠马大山50000元欠款。2011年9月22日,赵鹏给马大山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马大山人民币50000元。;后马大山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赵鹏返还50000元欠款和利息10800元。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马大山诉称,因为是朋友关系,写欠条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就没有写进欠条。赵鹏则辩称,2011年11月10日,自己通过银行汇款返还给马大山10000元欠款,之后,自己又陆续清偿了部分欠款。而且口头没有约定计算利息。


  沙雅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之间因开荒种地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赵鹏确实已通过银行汇款返还给马大山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赵鹏欠马大山欠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赵鹏作为债务人负有履行清偿欠款的义务。而对于马大山支付要求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马大山虽称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应视为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据此,沙雅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赵鹏清偿马大山40000元欠款,驳回马大山要求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