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欠款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0532—80632

网站介绍

蒋春宁-青岛欠款律师照片展示

蒋春宁律师
  • 所属律所:

    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702201210160974

  • 联系电话:

    15712721666

  • 联系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7号楼5层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欠款

一会计挪用世界银行贷款被判挪用公款罪 按揭贷款中的各方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2日 来源:青岛欠款律师
[导读]:  蒋春宁,青岛欠款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

 蒋春宁,青岛欠款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会计挪用世界银行贷款被判挪用公款罪

  一会计挪用世界银行贷款被判挪用公款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局项目办公室会计陆某,因挪用世界银行贷款254万元而被押上被告席。12月3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退赔尚未归还的公款23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局于1993年5月4日成立区畜牧局项目办公室,作为该局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广西畜牧系统内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及外事外经工作,其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国农业支持服务项目,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该项目办公室由刘某任主任,陆某担任会计工作。被告人陆某经与刘某商定后,由陆某于2001年1月至2003年7月间,先后20次将该局项目办公室公款共254万元人民币,以付工程款的名义转入南宁市某玻璃钢厂在中国工商银行望州东分理处的帐户,然后由某玻璃钢厂将款提出,转给刘某和陆某,尔后由刘某具体操作,用于投资私人生意。这期间,仅于2002年10月归还项目办公室20万元人民币,其余234万元人民币至今尚未归还。


  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陆某挪用公款254万元,仅归还20万元,大部分赃款未退还,属“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按揭贷款中的各方法律关系

  按揭贷款中的各方法律关系


  从我国现行按揭中的法律关系来看,其所涉各方主体主要包括银行、开发商、购房人、保险公司四方。上述主体在从按揭贷款中包括了商品房买卖、借款、抵押、保证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为:


  1、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规定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银行则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情况、资信状况确定同意借款的年限及成数,双方同时签署借款合同。因此,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系借贷关系,银行为出借人,购房人为借款人。


  2、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购房人欲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首先必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特定的房屋,并在付款方式中约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显然,借款申请人同时也就是购房人,其与开发商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开发商为出卖人,购房人系买受人。


  3、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购房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的同时,要将所购房屋在取得产权证后抵押给银行,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设立抵押,如购房人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借款时,银行可以实现抵押权,将购房人抵押之房屋折价、变卖或申请法院拍卖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购房人与银行之间还存在抵押关系,其中购房人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


  4、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在按揭过程中,虽然购房人将所购抵押给银行,但由于多数房屋为期房,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楼花”,在我国目前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前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房屋抵押又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银行在放款后,即使有抵押合同,但抵押行为尚未生效,也无法保障银行的放款风险。基于此,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的担保,即在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完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为购房人所欠银行债务承担担保,购房人若不还款,开发商应当承担保证,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阶段性连带保证。个别银行还会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承担全程的连带保证。因此,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存在担保关系,其中银行是债权人,购房人为债务人,开发商为保证人。


  5、购房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为确保银行的放贷风险,购房人在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时,必须就抵押物在借款期间投保财产险,并指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所支付的保险理赔费用优先偿还购房人所欠银行借款,购房人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银行为受益人。


  6、开发商与银行的回购关系。有些银行在与开发商的按揭合作协议中,还要求开发商承担回购义务。在该情形下,开发商与银行之间还存在通常我们所说的回购关系。回购从其字面理解仍是买卖,但从法律角度看,按揭过程中的回购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在购房人所购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的,其实质是由开发商解除与购房人的买卖合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回购行为;另一种是在购房人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后,开发商按条款约定回购购房人的房屋,双方又产生一次房产的过户行为,此时才是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回购。


  上述各法律关系看似独立,实际上它们之间联系紧密,共同构成了按揭贷款的各方法律关系体系,甚至可以说从中的某些联系无法割裂。例如在按揭中,银行一般是依据买卖合同审查购房人的借款申请,因此可以说买卖关系是借贷关系的前提;但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购房人在选中某一楼盘后,先会确定自己的付款方式,如选择按揭的年限和成数,在条件接受的前提下,才会选择购买房屋,由此看,借贷关系又是买卖关系的前提。所以,一定程度上看,按揭中的贷款关系和买卖关系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不能抛开一种法律关系来谈另一种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也正是由于该关系的复杂性,容易导致按揭中发生纠纷,如:银行不放款开发商能否追究购房人的违约两种关系的认定将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把买卖关系作为前提,开发商当然可以追究购房人的违约;把贷款关系作为前提,购房人则不应承担违约。至于其它法律关系的联系则相对简单,基于保证、抵押法律关系的保证和抵押合同都是借贷合同的从合同,保险关系和回购关系是对借贷关系保障的补充。